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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论兴胜村委会公告

    信息发布者:zx360231261
    2020-06-12 10:41:10   原创
    细论兴胜村委会公告(在开始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什么是村委会。)  胡锦涛主席于2010年10月28日颁布主席令,开始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织法》。  根据《村组织法》第一章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负责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助服务,实施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负责村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说通俗点,村委会属于村民自己选举产生的组织,不属于政府机构!跟政府属于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并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问题一:根据《村组织法》第三章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论:兴胜村与郭沟村合并,村委会的产生并未经过村民大会公开选举,注意是村民大会,不是村民代表大会。问:那么请问是委派还是怎么来的?   问题二:在《兴胜村环境卫生费用收取相关标准和制度》中说道,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制定了兴胜村环境治理卫生费收取的相关标准和制度。论:根据《村组织法》第四章第27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问:那么问题来了,兴胜村委会是谁赋予的权利,自己擅自制定了村民自治制度?   问题三:村委会是否有权利建议取消或者暂缓处理村民事务? 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民基本权利第六条:公民享有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  根据《村委会的职责》第一条: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答:村委会没有任何权利剥夺公民应当享有的国家政策,及时处理村民事务也是村委会应尽的责任!   问题四:村委会是否有权利罚款或者追缴滞纳金? 答:根据《村组织法》,村民委员会只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是政府,也不是政府执法机构。行政执法权,是国家授予政府行政机关的权利,不具备执法权,自然不具备处罚权。因此村委会不具备罚款的权利。 综合论述:所谓的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完全是一纸空谈,根据《村组织法》,村民自治制度的制定前提是不违背法律法规,我们先不谈这个自治制度的制定过程是否是合法的,其内容已经完全违反了《村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以是完全无效的,我保留追究村委会违法的权利,以及对村委会的成立由来的举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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